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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质量监督者实施监督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肖徽谈新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
发布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7-09-06 10:18:08
        摩天大厦、住宅、铁路、水库、堤坝、港口??这些与我们生活、工作密不可分的建筑物,谁来监督它们的质量?是政府。政府授权一个叫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那么,谁来监督这些质量监督者?日前,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的内容。显然,《办法》不仅质量监督人员关注,公众也投以关注的目光。日前,就《办法》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肖徽。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该《办法》?如何评价当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状况?
    肖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进行着工程建设,为国家现代化作出突出贡献,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建成一大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重大工程项目,世人瞩目。其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不为人知到赢得社会认可,已成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中流砥柱”。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共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4581个,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达到5.93万人,形成了专业门类比较齐全的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已基本形成。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监督职能,不断加强管理,推进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同时,我们也看到,少数监督机构法制意识不强,表现在对执法程序、取证程序、处罚程序执行不够规范;不能适应不断深化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要求,表现在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不顺,不能充分履行政府监督的职能;监督工作不能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表现在监管工作中的随意性;监督检测手段还不够完善;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自身素质还有待提高。
  为此,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津法规文件,制定出台了该《办法》,以加强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提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的水平。
  记者:谁来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是否属行政许可,如何考核认定?
    肖徽: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是提高质量监督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质量监督属政府委托或法规授权行为,所以,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
  监督机构需具备四个条件。首先,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有符合要求的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其次,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第三,需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最后,需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对于监督人员的要求分为两类。一是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要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是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要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学历和职称的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学历限制。满足上述条件的监督人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记者:考核的内容有哪些?对监督机构和人员多长时间考核一次?
    肖徽:按照上述权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监督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对监督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对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则包括: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监督职责履行情况;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记者:考核程序是怎样的? 
        肖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考核程序、绩效评价以及具体实施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
  记者:如何评定考核结果?
  肖徽: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其他失职或违法行为。
  记者: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如何处理?
  肖徽: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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