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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太原市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whl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1-17 15:07:01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太原市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监理企业质量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履行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的监督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太原市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行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质监站结合本市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1、监理企业依据《规定》第四条进行登记,备案资料受理须提供的资料如下:
     1)、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2)、注册监理工程师名单和注册证书复印件,从第2年起提供变更的人员名单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3)、见证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4)、在太原地区监理的在建工程名单及其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2008年起监理的工程);
     5)、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监理企业在备案登记后,在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人员注册等情况发生变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将变更情况报市质监站备案。
   3、市质监站将定期对全市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行为进行检查,并对监理企业在本市内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活动进行不定期抽查。
   4、市质监站对监理企业及其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行为检查时,对下列资料进行重点抽查:
     1)、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图纸会审的会议纪要;
     3)、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4)、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以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对承担本项目检测工作的实验室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准确填写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6)、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检查处理记录;
     8)、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单;
     9)、监理月报;
     10)、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5、项目监理机构依据《规定》第八条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时,应明确责任单位回复的具体事项和时限,并对监理回复单进行认真审查,同时做好归档工作。
   6、外地监理企业未办理入晋入并手续承接监理业务的,市质监站报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监理活动,并进行相应处罚。
   7、市质监站对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混乱、质量行为不规范、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  证书》擅自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的,记企业不良行为一次;
     2)、监理企业一年被记不良行为十次,市质监站第二年不予备案,其监理的工程不予验收;
     3)、监理工程师一年被记不良行为三次,市质监站报送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岗位证书,三年内不予注册。
 
    市质监站将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太原地区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业管理,规范监理质量行为,推进监理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监理企业及其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问题时可书面报市质监站。
 
 
                         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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